開辦費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規定,企業開辦費在發生時直接作為管理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由于開辦費發生期間屬企業籌建階段,這時企業一般尚無營業收入,將開辦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勢必造成籌建期間經營虧損。但這些虧損按規定一般都可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始后一定時期(五年)內以稅前利潤彌補,從而使企業在未來期間內可以少交所得稅而獲得利益流入。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這些未來的利益流入按新準則規定應確認遞延所得資產,但按照傳統的會計制度的做法,并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什么樣意思?
你現在賬上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如果現在的公允價比初始入賬成本價高,這高了的部分在當期會因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增加了當期會計利潤,但這部分利潤稅法上認為你并沒有真正實現,在當期不交企業所得稅,在以后真正實現時才交,所以要從你當年的利潤總額中調減出來,但會計上認為這部分所得稅確實是當期原因造成的,只是以后再交,所以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在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時應記入當期,并確認一個未來要交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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