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預付卡銷售和充值怎么做賬?
針對銷售方、售卡方、持卡方,會計處理分別如下:
一、銷售方
(一)持卡方購買商品時
1、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發票開具不能開具發票
(二)與售卡方結算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銷售人員拿來的預付卡發票怎么入賬?
對于購買預付卡交易,53號公告規定:"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因為,售卡方雖然收款但實際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條件.售卡方未實際納稅,所以購卡方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開具的發票只是作為資金收付憑證使用,屬于《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不征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售卡方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預收預付卡款項
購卡方的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
二、對于消費者持卡向銷售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購卡方取得預付卡時已經獲得發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稅前扣除成本、費用,如果持卡消費又取得發票則會造成同一項費用重復扣除.因此53號公告明確銷售方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此項收入應當以未開票收入申報.
銷售方的會計分錄為:借: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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