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20%的比例稅率.
1、在確定納稅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所得,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去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提供完稅繳款憑征),并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2、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如果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問題》(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月)收入額-有關稅費-修繕費用-800)×適用稅率
2、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月)收入額-有關稅費-修繕費用)×(1-20%)×適用稅率
(注:以上公式中,凡沒有發生修繕費用或發生修繕費用而不能提供有效準確憑證的不予扣除.)
上述文章就財產租賃的問題闡述了其定義以及相關的規定,并說明了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內容了.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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