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費支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在營改增后,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需要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雖已提取但未撥繳也未取得撥繳收據的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已經計提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是采用撥繳方式,不再使用原法規定先計提方法。只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部分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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