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城建稅稅率怎么算?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此次稅制改革意味著營業稅稅種正式退出我國稅制的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則更加規范.那么涉及到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三稅"附加稅:城建稅,之后該怎么計算呢?
由于營改增后增值稅的核算與應繳稅款的計算具有特殊性,即增值稅有些情況下需要進行預繳存,但仔細分析來看,由于預繳稅款可抵扣當期稅款,且抵扣不完結轉下月,所以預繳稅額其實也是某種意義上的"實際稅額",因而預繳增值稅款時,也要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費.
另外,營改增后,增值稅的繳納遵循"就地預繳,機構地申報",但城建稅應隨著預繳和申報地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的操作可行性不大,所以營改增后,城建稅的適用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執行標準,對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的企業或個人,流動經營的企業或個人等按照繳納地的稅率征收".

城建稅稅率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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