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益所得稅申報怎么申報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
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
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冗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的政府獎勵資金,如果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全額并入取得當年收入總額納稅。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遞延收益的,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進行納稅調整。

什么是遞延收益的所得稅確認原則?
遞延所得稅,在會計科目上分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字面理解,遞延,就是將所得稅遞延到后期了。所以,既然是遞延,就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不會遞延的,不交就不交,多交就多交了。
一般來說,按稅法調整納稅申報表上有一個應交所得稅額。該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其中包含了和會計利潤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所以所得稅屬于一次性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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