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為什么不能分期抵扣?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若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商務部批準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應征收營業稅.未依法批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
由此可見,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若繳納營業稅,對購入設備用于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繳納增值稅,對購入設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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