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寫?
非正常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非正常損失和正常損失的關系:
在會計上,“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通常沒有嚴格的區分,在新會計準則中指出:存貨、固定資產等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后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而稅法上常用“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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