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收到免費替換件的會計處理如何做?
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銷售的產品如果有保修期,那么企業對保修期之內可能發生的維修費用需要根據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原則,在銷售產品的當期預提預計負債,原則上不能夠直接走費用,除非無法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費用或者發生的費用金額不重要.
實務中,企業一般根據歷史經驗估計一個比例進行預計,由于屬于會計估計,因此很有可能存在估計不準或作為調節利潤的工具,審計的時候,主要是通過分析歷史數據,即以往年度預提費用的準確性,判斷企業估計的合理性,不可能完全避免調節利潤的風險.
至于計入成本或者銷售費用,部分企業的處理是,對于企業免費提供的質保(一般為1年內),由于屬于產品的一部分,因此根據收益成本配比原則,在銷售電腦的當期將后續可能發生的維修費用確認計入銷售費用,產品保修期結束后如有尚未使用完的費用,則一次性轉回。對于消費者額外購買的保修服務,如花500元購買3年的保修服務,則屬于銷售一項服務,將其收入在質保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同時將當期實際發生的維修成本計入主營或其他業務成本。
預計負債的計提屬于重大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該能在招股書的會計師報告中有明確披露。

三包產品保修范圍內免費更換配件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作為進項稅額轉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若不在保修范圍內而無償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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