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企業外包建廠房賬務處理
1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一-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筑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
1、營業稅時代.《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差額納稅,稅率為3%.總承包人對分包不負有法定扣繳義務,由分包方自行繳納.
2、增值稅時代.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業采用簡易計稅,可扣除分包差額計稅,一般計稅時應全額納稅,但可以抵扣進項.簡易計稅平移了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

相關案例:營改增之后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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