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付款的進項稅能抵扣嗎?
對于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自1995年1月1日以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尚未付款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的下發,這一規定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17號文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
所以完全可以申請認證,并依據認證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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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最近購進了一批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尚未支付.請問,是否必須付款后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目前沒有相關文件規定必須付款后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有過相關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稅發[1995]15號文件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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