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不得抵扣、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如果出于此類原因(管理不善、違法),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要轉出處理。
二、若非上述原因,進項稅額仍可依法抵扣。對于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引起盤虧存貨應負擔的增值稅,應一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一、報廢不是人為造成
賬務處理分兩步走:
1.將報廢存貨出售按正常銷售業務來處理。
2.將該批存貨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成本。
二、報廢由人為造成
1.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個人賠償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廢品收入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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