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的土地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作為土地成本,取得的這部分返還款實質屬于政府補助的性質,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
再看具體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
公司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款,應該做為政府補助確認,沖減資產的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
故上A、B兩種方案應該修正為以下方案,即可以A、以1300萬-1000萬=300萬來計入土地成本,B、以1300萬計入土地成本,同時1000萬計入遞延收益,同時,在50年的攤銷期間分期計入損益。

以B方案為例,則會計處理為:
1)、購入土地使用權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300萬
貸:銀行存款 1300萬
2)、收到土地返還款
借:銀行存款 1000萬
貸:遞延收益 1000萬
3)、無形資產攤銷(50年,為簡單計算,以年計算)
借:管理費用 26萬
貸:累計攤銷 26萬
4)、遞延收益攤銷,計入當期損益(50年,為簡單計算,以年計算)
借:遞延收益 20萬
貸:其他收益 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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