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稅務處理

2018-06-20 09: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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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來詳細說說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稅務處理,這在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中是有說明明的,有關入黨和開具發票,稅金如何計算,請閱讀下文。

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稅務處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X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平銷返利:就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稅務處理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臺的價格購入一批商品,并與B約定:A以100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一臺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哪一方開具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法規越發成熟,不斷改進,從個稅到房產稅,作為財務人員,這些都要跟進學習,會計學堂整理的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稅務處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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