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如何做財務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務費用借方紅字,相當于利息收入追問:如果計入財務費用的話為什么平時銀行的利息收入不用交稅。
因此,對于延期付款利息,其賬務處理如下:

1、延期付款的利息,付款方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
2、延期付款的利息,收款方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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