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如何解讀?
一、納稅人
1、《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36號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3、體會
50%(原增值稅納稅人)+50%(原營業稅納稅人)=100%(新、全增值稅納稅人)
二、境內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2、36號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2、36號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3、體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所以36號文中,無“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這類的扣稅憑證。
四、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虛開發票是怎么樣定義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虛開發票的定義: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于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3、對虛開發票的管理:我國提高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
虛假發票在越來越嚴的稅務監控之下,已經少了許多,條例中對這方面的規定可以說非常細致,會計學堂提供這篇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如何解讀就說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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