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收回土地會計如何處理?
房地產企業將取得的土地再還給政府,也屬于處置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形式,會計處理時,按處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征用部分)
貸:無形資產(征用部分)
應交稅費
營業外收入。

土地被政府收回是否適用政策搬遷規定?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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