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會計分錄一般怎么做?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耕地占用稅直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中,計入在建工程科目中。
因計算差錯漏交稅款 企業應納耕地占用稅=適用的單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企業在實際繳納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補繳耕地占用稅時:
1.對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對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還需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耕地占用稅如何繳納?
耕地占用稅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在納稅人獲準占用耕地的環節征收,除對獲準占用耕地后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占用稅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而,耕地占用稅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點。
負有繳納耕地占用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可分為三類:
(1)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
(2)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3)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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