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借款給關聯人增值稅賬務處理怎么做?
營改增后單位之間無償借款應繳增值稅
賬務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無償借款給關聯人增值稅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未將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列舉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36號文將原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概念進行了擴充,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據此,各地在營改增政策口徑中普遍表示: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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