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產品的贈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抵扣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綜上所述,銷售產品的贈品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銷售產品的贈品其進項稅額是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這點您應該非常清楚了。更多會計方面的干貨,新來的伙伴繼續關注我們網站文章的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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