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如何確認收入
當前,企業促銷手段豐富多樣,比如折扣銷售、降價促銷、返券銷售、捆綁銷售等等...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捆綁銷售中的從貨物(贈品)作為企業商品的一種,在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時,不是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而是作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本企業商品”該如何界定?具體標準和執行口徑是什么。

因為,在另一份文件《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中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屬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本準則中的確認條件通常是分別適用于每一項交易。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交易的實質,將確認條件適用于單項交易中可單獨區分開來的各個部分是必要的。例如,如果產品的售價中包括可區分的售后服務的金額,那么這一金額應予遞延,并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為收入。
相反的,如果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聯系十分緊密,如果不把這一系列交易視為一個整體,就不能理解其商業效應時,確認條件就應同時適用于這樣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例如,主體可能在賣出商品的同時,又簽訂了一份日后重新回購該種商品的單獨的協議,因而否定了這項交易的實際效應,在這種情況下,這兩種交易應結合在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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