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股票的收益怎么繳納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故貴司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并入所得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收益是否需交企業所得稅?
我想應該分兩種情況:
一、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高于或等于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不要交納企業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低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應就差額部分補交企業所得稅,舉個例子,A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為33%,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27%,A企業今年得到投資分紅10000元,應補交企業所得稅=10000/(1-27%)*(33%-27%)=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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