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商品銷售收入分錄怎么寫?
(一)收入的確認時點
采用現金、支票、匯兌、信用卡、應收票據及先發貨后收款等結算方式銷售商品的,商品發出、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為收入確認時間。具體而言:(1)采用發貨制,為取得商品托運單時;(2)采用提貨制的,為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開出發票提貨單時;(3)采用送貨制的,為取得購買方簽收的送貨單證時;(4)采用門市零售方式的,為財務上收到銷售報表時;(5)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辦妥托運手續時;(6)采用分期收款或賒銷方式銷售商品,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商品的當天。
(二)基本賬務處理
確認收入時,按已收或應收合同價款(不含增值稅)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預收賬款”、“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按應確認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月末,按
本月銷售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商品銷售收入要滿足哪些確認條件?
新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如果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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