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經營開建安發票如何收稅?
答:根據相關規定:
營改增后建筑業跨省外出經營,在經營地預繳稅款;
在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納稅人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應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或代開的發票;
持有《納稅人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在經營地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異地經營的連續時間超過180天的,應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在建筑業"營改增"的初期,從不增加施工企業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可以根據項目開票的不含稅金額的3%預征.

在外地經營開發票要怎么開具呢?
答:如下:
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和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
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
可以憑《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以及付款單位提供的付款證明(稅務機關統一的格式化付款證明)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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