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同時,會計學堂提醒您,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營改增后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營改增后相關情形,您也可以關注會計學堂的微信“會計情報局”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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