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固定資產分期抵扣問題與稅務處理
答: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而對于企業租賃固定資產,其稅務處理如下:

舉個例子,假如是房地產,可以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取得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如果是其他固定資產,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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