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從什么時候開始繳納?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稅每年都要繳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因此,只有有應稅土地,土地使用稅每年都要繳納.
由于土地使用稅是地方稅種,具體的納稅期限、單位等級稅額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請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稅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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