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的特別之處: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由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此處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實際指的就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匯算清繳期.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該怎么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30號)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79號)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因此,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如果是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則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如果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則不進行匯算清繳.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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