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房地產租賃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異地房地產租賃發票屬于票據不合規,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能扣除。
每個城市都有按區域劃分的稅務管理分局,在一個城市的房產跨區域分局開票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繳稅地與實際業務發生地不符,更別說去異地的稅務局代開,異地稅務局不會接受,也不會開給你。就算你開了,本地稅務局也不會承認,你還是要重復納稅的。
這是一種典型的納稅義務發生地與繳稅地點不同的矛盾。是不被許可的。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加 強 企 業 所 得 稅 管 理 的 意 見 》( 國 稅 發 [ 2 00 8 ] 8 8 號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 國 稅 發 [ 2 00 9 ] 1 1 4 號
)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異地房地產租賃發票能否稅前扣除,因為這樣的票據并不合規,所以不能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為本地和異地屬于不同區域,開了異地發票,本地是不會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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