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權超過部分計入哪個科目?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一般企業對外投資,在持股不變的情況下發生的投資收益(會計上按成本法或權益法確認的),在稅法上是不承認的,是不交稅的
對持有期間分得的股息紅利也是免稅的(持有期超過12個月,否則應當計入應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對轉讓股權,轉讓所得與原投資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轉讓股權超過部分計入哪個科目?
取得股權投資的溢價部分,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讓的時候,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所以說,應計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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