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外購車輛作為福利給職工賬務處理是怎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車輛獎勵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單位與職工簽訂協議,如果在本單位從業達到20年以上,就贈送房屋一套給職工。假如張某獲得企業獎勵的住房一套,市場價為25萬元,假設該房屋購置原價為30萬,已提折舊10萬元。該房屋為單位團購所得。
解析:
1、對張某買房行為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是:
300000÷12=25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375。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0×25%-1375=73625(元)
2、企業應繳營業稅:該房屋原價為30萬元,市場售價25萬元,售價小于原價,不繳納營業稅。
3、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累計折舊 10
貸:固定資產3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
借:管理費用等 2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20
納稅調整:年終匯算清繳時,應納稅調增5萬元(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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