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現金包括哪些?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2)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
(3)銷售退回支付的現金。
(4)預收賬款。
(5)核銷的壞賬損失。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現金的調整原則: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賬款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應收票據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預收款項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期初余額)±特殊調整業務
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預收賬款等賬戶(不含三個賬戶內部轉賬業務)借方對應的賬戶不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類” 賬戶,則作為加項處理,如以非現金資產換入應收賬款等;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預收賬款等賬戶(不含三個賬戶內部轉賬業務)貸方對應的賬戶不是“現金類” 賬戶的業務,則作為減項處理,如客戶用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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