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怎樣做賬?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借:應付帳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計算固定資產清理的余額,進行結轉,計入營業外收入(支出)

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怎樣做賬?
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購買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非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含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涉及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是:凡是用于應稅項目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類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不得抵扣;購進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備設施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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