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設備全額抵扣附加稅計算
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扣額為價稅合計額),相關進項稅已經認證抵扣的,應當轉出。
賬務處理:根據財稅[2012]15
號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二項費用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而不是完全作為進項稅抵減。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二項費用也是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一欄中填列。

附加稅分別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這些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由于稅控設備抵減應交納增值稅,也就是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減少,附加稅當然也就減少了會計學堂整理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稅控設備全額抵扣附加稅計算,一般的專用沈北可以全額地稅,本文對此結論也拿出了相應的依據,小編不敢說完全正確,大家可以找相關資料對此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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