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扣代繳車船稅怎么做會計核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而對于保險公司代扣代繳車船稅的會計核算,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一公司2018年4月份在辦理5輛小轎車交通強制保險過程中,收到了保險機構開具的車船稅代扣代繳憑證,憑證上注明金額為120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120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200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辦公費 1200
看完了上述小編的分析,關于保險公司代扣代繳車船稅的會計核算,您現在知道該怎么做了嗎?更多會計方買的知識,盡在會計學堂的文章更新,歡迎您的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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