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的房產能否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房產如何計提折舊?
房產屬于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
房產計提折舊的方法如下:
(1)折舊年限20年,殘值率5%。
(2)折舊公式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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