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處理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
(2)使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商品用于交際應酬括動中的贈進,增值稅視同銷
售,年底納稅自報時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會計處理為:
(1)購進時:
借:庫存商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
(2)贈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外購商日用于禮日贈送(即隨主商品附贈),屬于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應在發票上正確體現。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均不需要視同銷售,而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因此,對外購貨物不論是用于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用于集體福利,在增值稅上,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職工福利 是否認同視同銷售
兩個問題都屬于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用視同銷售。
原因:
外購的貨物假如做視同銷售處理,那計稅基礎可以參照購價,抵掉相關的進項稅后,實際增值稅負仍然是零,為簡化處理,故直接做進項稅轉出即可;如果是自產的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因為中間已經有人工,輔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統一做銷售處理,以均衡稅負。
外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處理,不同業務階段的會計處理應該一脈相承,所參考的政策以及實操流程,應該有一致性,本文有關外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了解更多,就在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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