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發放的獎金如何征收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個人所得稅是實行的收付實現制,就是你上月沒有發合在這個月發了,只要超過3500元就得交個人所得稅的。
因此,按月發放的獎金征收并結算個人所得稅,是工資和獎金一并納入到薪酬收入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在一個月中發生的薪酬類收入都要一并交納個人所得稅。
適用稅率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而不同,速算扣除數也根據適用稅率的不同而不同,具體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但不超過4500元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但不超過9000元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但不超過35000元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0元但不超過55000元的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2755;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但不超過80000元的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5505;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的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為13505。
比如,2017年12月,李華的實際收入:工資6000元,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關于按月發放的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如果您想深入掌握這一知識點,您需要多做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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