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項目預交稅金按簡易征收交稅處理是怎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計算方法為: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根據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同分別選擇,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計算。

以本題為例:甲公司銷售房地產老項目取得預收款后,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5%)×3%=111(萬元);如未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11%)×3%=105(萬元)。后期新項目取得預收款,均按一般計稅方法,采用11%的適用稅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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