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補貼需要計提工會經費嗎?
07年新準則下已不再計提福利費了,實際發生福利性質支出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應付福利費”這個科目也不再使用了。
簡單的說,工會經費的計提依據與保險費和公積金沒有關系。
實際操作中,工會經費應該根據“應付工資”的貸方發生額來計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綜上所述員工取得的該現金補貼收入應當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交個人所得稅。
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福利費是否要計提個人所得稅
是的。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福利費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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