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丟失貨物的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小編認為,因管理不善丟失貨物的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因為這是一種非正常損失。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91號)第五條規定: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因此,因管理不善丟失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認證的應按規定做進項轉出處理。
因管理不善丟失貨物賬務處理如下:
應計入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低值易耗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然后根據情況的批準處理意見
借: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看完了小編給您帶來的相關依據,這下您應該清楚了,管理不善丟失貨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如果對于本文帶來的賬務處理,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問一下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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