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含稅呢?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營改增后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含稅的。印花稅的征收方式有按合同征稅和核定征稅,如果是按合同征稅,其計稅依據就是合同所載金額,而如果是按收入征稅,在營改增體制下,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營業收入核算的均為不含稅收入,所以企業收入核算金額(賬載金額)就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應按購銷金額0.3‰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應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按含稅金額貼花。

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些地方稅務局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做出明文規定的,應當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比如:
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僅就價款數額計稅貼花。-天津稅三[1994]15號
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滬稅地[1993]1O3號
實行新稅制后,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遼地稅行[1997]321號
看完了上述小編整理的文章,對于營改增后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不是含稅,這下您應該知道該怎么回答這一問題了。更多關于營改增后的相關變化,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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