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托收承付分別是什么意思?
答:1、委托收款。
(1)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程序。簽發托收憑證——委托——付款。
(3)收到委托銀行收取的款項時才需要做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如上所述。
2、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

(2)程序。簽發托收憑證——托收——承付(或逾期付款、拒絕付款、重辦托收)。
(3)賬務處理。在辦理托收時,借記“應收賬款”,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在對方承付,銀行辦理劃款,收款方接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貸記“應收賬款”。如上所述。
委托收款是托收承付的區別是什么?
1、
委托收款適用范圍廣泛很多,無論同城,還是異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額起點限制。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單位,各種款項結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適用于異地企業之間有協議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額起點,為10萬。
2、
在兩種結算方式中,銀行的作用也不一樣。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銀行只起結算中介作用,付款方無款支付,只要退回單證就行;拒付,銀行不審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銀行還行使行政仲裁職能,要審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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