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認證后必須抵扣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可以不抵扣。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先全部認證抵扣,然后在對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避免“缺聯發票”的麻煩:因為發票不認證,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缺聯: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有發票聯信息(通過開票單位抄報稅上傳),沒有抵扣聯信息(購買方不認證,沒有抵扣聯信息上傳),次年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缺聯發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未認證抵扣原因。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發票認證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 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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