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有哪些?
第三十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有哪些?
第三十四條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五條 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征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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