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如何稅務處理

2018-04-12 09: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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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下,稅務處理有什么特別的,其實稅務局有相關文件對此有說明,比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本文詳情如下。

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如何稅務處理

應按規定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和繳納增值稅。

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一地時,稅務管理中應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營注冊地址和上稅地址不一致,想遷上稅地址,但稅務不放,怎么辦?

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就地納稅。所謂“就地”,指納稅人經營管理所在地。企業注冊登記地與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地方獨資企業,按屬地原則就地征收入庫。

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如何稅務處理

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專票應如何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規定:“一、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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