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可以扣除分包款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向外進行項目分包時,分包收入額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應當全額作為"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會計學堂整理的。

核定征收的建筑企業分包收入如何繳納所得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稅發[2008]173號)第六條規定,《通知》第六條中應稅收入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收入。從事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可以扣除分包款嗎,對于稅務政策解讀,真是一件麻煩事情,一個是官方的,一個是但從文面上的理解,這之間總會有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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