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計量可以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采取成本法核算,根據條例: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怎么入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貸方記其他綜合收益。
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可以通過倒擠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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