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股利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怎么寫分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分配股利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其會計分錄可以這樣寫:

代扣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在股利是扣的,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這下想必您應該清楚了分配股利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的會計分錄該如何寫了。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多加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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