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答: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
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收款業務要如何確認收入呢?
答: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果書面合同約定了收款日期,則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應該開具發票,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即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2、在新會計準則中,分期收款銷售是按公允價值即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一次性確認收入金額,在銷售額與增值稅計稅基礎不相同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知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從而可見分期收款銷售的稅務處理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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